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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正泉与宋明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正泉,宋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200号申请执行人:沈正泉,农民。被执行人:宋明权。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676号沈正泉诉宋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明权名下的位于庵东镇海星家园的房地产,案外人杨华君以最高价809000元竞得,申请执行人受偿9493.52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宋明权尚欠申请执行人40506.48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受理执行费526.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2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