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银与被告马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银,马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王宝银,男,汉族。被告马宏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银与被告马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