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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开会申请施廷勇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开会,施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71-3号申请执行人肖开会。被执行人施廷勇。本院(2013)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施廷勇未履行偿还肖开会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肖开会申请本院执行。经查,施廷勇在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霍庄社区居委会六组有部分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施廷勇名下的位于枣阳市南城街道办事处霍庄社区居委会六组地号为01XX号(面积为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施廷勇在财产被查封后十日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的财产予以评估,并公开拍卖或变卖以清偿所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