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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会梅与郑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梅,郑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杨会梅,女,1980年1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郑学东,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学东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沙湖大道******号房屋予以查封。房屋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