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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丽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406号原告杨丽。被告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财,董事长。被告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朝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存款96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