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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全根与姜小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小龙,朱全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小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全根。再审申请人姜小龙因与被申请人朱全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衢民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小龙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全根的肋骨骨折形成时间及形成方式进行法医学鉴定,原审法院未予鉴定,程序违法。2.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不可能造成朱全根多处肋骨骨折,其损伤是诈伤。3.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70%的过错责任,没有依据。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法申请再审。朱全根提交意见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1.经查,申请人姜小龙在一审中并未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朱全根肋骨骨折的形成时间及形成方式进行司法鉴定,其申请称一审中已提出书面申请,与事实不符。另,一审诉讼期间,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已对2013年1月28日纠纷当天医疗机构未能确诊朱全根肋骨骨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2.生效的(2013)衢龙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已认定2013年1月28日姜小龙对朱全根实施了伤害并造成朱全根多处肋骨骨折。姜小龙申请称朱全根的损伤是诈伤,没有事实依据。3.姜小龙得知其父母与朱全根发生争执后,未能以正当方式处理,而是积极参与争执,致使朱全根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原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姜小龙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合理恰当。综上,姜小龙所提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小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舒红胜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代理审判员  郝宽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