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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海英与侯彩玲、阴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英,侯彩玲,阴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38-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英。被执行人侯彩玲。被执行人阴自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英与被执行人侯彩玲、阴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海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38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7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纪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