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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孔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孔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970号原告杜某,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孔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孔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