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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朝兴与黄发云、陈彩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朝兴,黄发云,陈彩云,林学华,林良珠,林学平,翁爱兰,吴建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763号原告林朝兴,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发云,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彩云,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学华,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良珠,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学平,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爱兰,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吴建发,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林朝兴与被告黄发云、陈彩云、林学华、林良珠、林学平、翁爱兰、吴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朝兴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良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朝兴撤回对被告林良珠的起诉。审 判 长  郑开怀人民陪审员  徐允珑人民陪审员  严华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