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君诉被告刘英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君,刘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李龙君,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告刘英,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君诉被告刘英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英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1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玉超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