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君诉被告刘英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君,刘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李龙君,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告刘英,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君诉被告刘英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英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共计1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玉超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