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149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