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金平诉被告杨鹏、周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欧阳金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杨鹏,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周冬平,女,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金平与被告杨鹏、周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声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