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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辛集北国与鄂尔多斯市凯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凯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337号原告辛集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北省。委托代理人胡春景,男,1981年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石家庄。委托代理人孙伟,男,1992年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巴彦淖尔市。被告鄂尔多斯市凯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祥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东胜区。委托代理人孙波,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天明,男,1961年生,系该公司员工,现住东胜区。第三人锡林浩特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建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锡林浩特市。第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原,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北省。第三人阿拉善左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建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阿拉善盟。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集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凯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 晴代理审判员 文 辉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若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