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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江南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美生、江勤、徐思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宁国江南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美生,江勤,徐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江南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美生被执行人:江勤被执行人:徐思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江南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美生、江勤、徐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宁国市境内,本案由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宣中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宁国江南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美生、江勤、徐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梦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