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龙腾博雅装饰有限公司与汪志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腾博雅装饰有限公司,汪志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北京龙腾博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法定代表人徐庆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安,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良华,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志东,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建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腾博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志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腾博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腾博雅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腾博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三十元,由原告北京龙腾博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