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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石勇、戴雨浓与大连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勇、戴雨浓,大连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石勇、戴雨浓。被告:大连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30-1号。法定代表人:罗庆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升斌,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宿婷婷,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石勇、戴雨浓诉被告大连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勇、戴雨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勇、戴雨浓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庆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