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柏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柏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柏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刘兴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燕妮,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柏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