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高奇与王达天与海南昌隆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奇,王达天,海南昌隆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高奇。被执行人王达天。被执行人海南昌隆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家礼,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奇与被执行人王达天、海南昌隆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将位于海口市南航路面前坡昌隆新村X号X幢XXX房办理过户至申请执��人高奇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海南昌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南航路面前坡昌隆新村X号X幢XXX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高奇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邢益伟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邢海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