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任吉梅人民陪审员 郑兆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