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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任吉梅人民陪审员  郑兆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