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非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通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通化县四方山铁矿非法占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化县国土资源局,通化县四方山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非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希才,局长。委托代理人董玉玮,男,通化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被执行人通化县四方山铁矿,住所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刘殿军,经理。申���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通化县四方山铁矿于2014年7月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通化县大安镇湖上村4462平方米林地(其中361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8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小房子矿区改扩建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对其作出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18平方米林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44平方米林地,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林地4462平方米处以每平米3元罚款,罚款金额为1338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只缴纳了罚款,但是没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退还非法占用的4462平方米林地,现催告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通化县国土资��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4)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大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恩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