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包建锋与鲍周立、郑丁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建锋,鲍周立,郑丁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包建锋。被执行人鲍周立。被执行人郑丁玉。申请执行人包建锋与被执行人鲍周立、郑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1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建锋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鲍周立、郑丁玉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包建锋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鲍周立依法拘留,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已抵押,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包建锋申请(2016)浙1123执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马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