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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茂本与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金明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本,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金明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黄茂本,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被告金明姬,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茂本与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金明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本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