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茂本与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金明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本,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金明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黄茂本,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被告金明姬,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茂本与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金明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本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