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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某诉张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常某,女,汉族,深泽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河北省兴隆县。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