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某诉张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常某,女,汉族,深泽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河北省兴隆县。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