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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耀德、梁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钟思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军、许其德,职员。被告黄耀德,男,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梁勤,男,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耀德、梁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两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