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耀德、梁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钟思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军、许其德,职员。被告黄耀德,男,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梁勤,男,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耀德、梁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两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