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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长健与凌八斤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健,凌八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孙长健,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振龙,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八斤,男,汉族,1957年9月17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原告孙长健诉被告凌八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勇独任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凌鸿波、人民陪审员王梅红、凌木兰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长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振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八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长健诉称,2011年7月27日,被告向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贷款人民币500000元,原告作为担保人向银行签署了共同还款承诺书。由于被告未及时还款,农商行向原告催要,原告遂于2012年4月25日替被告归还了504820元。被告至今未将此款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504820元。被告凌八斤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被告凌八斤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农商行、担保人镇江硕达电子有限公司(系案外人)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正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还款方式为按固定周期(每月)付息-到期还本。合同签订后,农商行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凌八斤发放了贷款500000元。同日,原告孙长健向贷款人农商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自愿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在前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承诺:一旦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人即无条件按支行要求履行偿还义务,直至贷款合同项下的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无论该贷款是否有担保,本承诺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是不可撤销的。借款发生后,凌八斤未能依约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农商行向原告催要,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承担向农商行归还了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2年4月25日向农商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820元,共计504820元。其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孙长健向农商行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其自愿作为担保人对凌八斤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旦凌八斤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即无条件按农商行要求履行偿还义务,直至贷款合同项下的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孙长健依据上述承诺书向农商行归还了凌八斤的借款本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孙长健有权要求被告凌八斤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50482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凌八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长健垫付款504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凌八斤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案件受理费8850元退还原告,被告凌八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8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凌八斤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鸿波人民陪审员  王梅红人民陪审员  丁 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群静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