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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瑞合泰投资有限公司、李睿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合泰投资有限公司,李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584-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瑞合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睿,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7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693857.42元,执行费6586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万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瑞合泰投资有限公司、李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