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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国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