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志昌与周洪亮、王丽红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昌,周洪亮,王丽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李志昌,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周洪亮,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王丽红,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原告李志昌与被告周洪亮、王丽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