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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贾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翔凤镇常德街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7209211924。被告张某,男,生于1969年6月1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翔凤镇常德街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690601091X。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中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熊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