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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字第18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叶海祥等29人与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祥等,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1809-2号申请人:叶海祥等29人。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辉。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江开法执字第180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建邦���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8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物;并已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不予以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进行了听证,并作出(2015)江开法民四执仲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劳仲裁字(2012)3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已被裁定不予以执行,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845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