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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四终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四终字第00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蔡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晓慧,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卫君,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应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庭贵,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上海东芯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晓云审 判 员  陶宝定代理审判员  徐宽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珍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