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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长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丁长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34-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长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长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潘金兰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