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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甲诉被告易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胡某甲,女。被告易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以夫妻关系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判员 欧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邝振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