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相英与曾银富、吕有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英,曾银富,吕有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王相英,女,汉族,生于1934年6月2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树林,男,汉族,生于1951年7月4日,系原告王相英之女婿。被告曾银富,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吕有玲,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英诉被告曾银富、吕有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相英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曾银富、吕有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银富、吕有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相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相英承担。审判员 蔡中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邢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