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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相英与曾银富、吕有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英,曾银富,吕有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王相英,女,汉族,生于1934年6月2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树林,男,汉族,生于1951年7月4日,系原告王相英之女婿。被告曾银富,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吕有玲,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6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英诉被告曾银富、吕有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相英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曾银富、吕有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银富、吕有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相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相英承担。审判员  蔡中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邢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