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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承生、向桂花与杨秀堂、向显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生,向桂花,杨秀堂,向显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王承生,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向桂花,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古丈县。被执行人杨秀堂,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向显莲,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古丈县。申请执行人王承生、向桂花与被执行人杨秀堂、向显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4)古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为由,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亦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承生、向桂花申请执行的(2014)古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