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传龙与被申请人资兴市程水镇镜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龙,资兴市程水镇镜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57—1号申请人陈传龙。委托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资兴市程水镇镜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南平,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陈传龙与被申请人资兴市程水镇镜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资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资兴市程水镇镜塘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陈传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资兴市程水镇镜塘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51170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承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