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四川新津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四川仪陇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在新津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6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漆家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