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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四川新津县人。被告:张某,男,汉族,四川仪陇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在新津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6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漆家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