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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友利恒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元新、陶海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友利恒物流有限公司,王元新,陶海云,孙礼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805号原告深圳市友利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富友。委托代理人卞富山。被告连云港旺之金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婷婷。委托代理人刘娟。被告王元新。被告陶海云。委托代理人刘娟。第三人孙礼动。委托代理人杨晓平、冯正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友利恒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旺之金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王元新、陶海云、孙礼动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友利恒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友利恒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28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秀芬审 判 员  史夏夏人民陪审员  李素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雅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