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岳金良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金良,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48-1号申请执行人岳金良。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岳金良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该案(2015)长劳人仲案字第0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00000元,利息12618元,并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510元,以上合计7221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21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辉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