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军与柳百春、罗连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马军,男,1986年5月3日出生。被告柳百春,男,1958年5月5日出生。被告罗连吉,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与被告柳百春、罗连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95.00元,由原告马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乔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