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如霖与刘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如霖,刘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2006号申请执行人:林如霖,男,196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金香,女,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林如霖与被执行人刘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4290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20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