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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系原告陈某甲父亲)。关于陈某甲诉陈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少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00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