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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宣淦樵与被执行人朱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宣淦樵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601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65601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9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任 军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