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蒙某君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某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6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蒙某君,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汉东,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蒙某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0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蒙某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8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蒙某君醉酒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东莞市中堂镇往东城区方向行驶。当蒙某君驾车行至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同富红绿灯处时,蒙某君不按信号灯行驶与被害人列某光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XX**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蒙某君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蒙某君负事故全部责任,列某光不负事故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蒙某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2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某君于2014年9月4日向被害人列某光赔偿2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列某光的陈述,证人郭某荣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全国人口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摩托车一辆,被告人蒙某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君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蒙某君于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蒙某君已对被害人列某光作出一定的经济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蒙某君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蒙某君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蒙某君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蒙某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上诉人蒙某君不服,提出上诉称:1、其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造成了机动车轻微受损。其不属于严重醉酒,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2、其没有主观犯罪的动机,主观恶性较小。在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减轻处罚。3、其属于偶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其妻子林石香怀孕7个月左右,如果其被判处拘役,其妻子生产后,将没有人照顾产妇及婴儿,也失去经济来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免除处罚或改判缓刑。上诉人蒙某君的辩护人张汉东在二审时提交蒙某君的结婚证、养护人基本情况、彩超报告单,证明蒙某君的妻子怀孕7个月左右,需要照顾。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20时30分许,上诉人蒙某君醉酒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东莞市中堂镇往东城区方向行驶。当蒙某君驾车行至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同富红绿灯处时,蒙某君不按信号灯行驶与被害人列某光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XX**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蒙某君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蒙某君负事故全部责任,列某光不负事故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蒙某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2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某君于2014年9月4日向被害人列某光赔偿2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列某光的陈述,证人郭某荣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全国人口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摩托车一辆,上诉人蒙某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对于上诉人蒙某君提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蒙某君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已对此予以认定,并予以从轻处罚。2、上诉人蒙某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已考虑该情节,并对蒙某君酌情从轻处罚。3、上诉人蒙某君的妻子尚处于待产期,并且原判确定的拘役没有确定具体的执行时间,蒙某君的妻子生产需要照顾与本案的犯罪情节无关,对本案的量刑不发生影响,故对于上诉人蒙某君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蒙某君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蒙某君于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蒙某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蒙某君的上诉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绪超代理审判员 郑寒草代理审判员 宋坤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建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