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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高华林与李正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林,李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高华林。被执行人李正祥。申请执行人高华林与被执行人李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正祥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正祥的银行存款12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