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高华林与李正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林,李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高华林。被执行人李正祥。申请执行人高华林与被执行人李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正祥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正祥的银行存款12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