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平、邓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平,邓慧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是否签发是否上网拟稿时间:2015年6月1日文件编号:(2015)第803号印发份数:8拟稿人:杨永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803号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邹力。委托代理人:易桂梅,系公司法务。被告:陈海平,住:珠海香洲区。被告:邓慧敏,住:珠海香洲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