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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菊光秀,颜倩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倩,菊光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程永合,程晋科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18号原告颜倩,女。法定代理人颜唐美,男。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菊光秀,女。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2685-6。负责人王树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春梅(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程永合,男。第三人程晋科,男。法定代理人程永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倩、菊光秀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及第三人程永合、程晋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及第三人程永合、程晋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倩、菊光秀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第三人程永合、程晋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倩、菊光秀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 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