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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泽伟与李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伟,李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赵泽伟。被告李新。委托代理人张绍洲、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伟与被告李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泽伟撤回对被告李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凤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