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泽伟与李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泽伟,李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赵泽伟。被告李新。委托代理人张绍洲、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泽伟与被告李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泽伟撤回对被告李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凤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