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桂兰与被告李婷、李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098号本院2015年5月14日对原告徐桂兰与被告李婷、李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碑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13行误工期限6个月应为70天,第14行误工费7870.26元应为3060.65元,第6页第4行、第21行误工费7870.26元均应为3060.65元。审 判 长 王英俊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人民陪审员 毕银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