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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桂兰与被告李婷、李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098号本院2015年5月14日对原告徐桂兰与被告李婷、李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碑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13行误工期限6个月应为70天,第14行误工费7870.26元应为3060.65元,第6页第4行、第21行误工费7870.26元均应为3060.65元。审 判 长  王英俊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人民陪审员  毕银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