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郭全胜、贺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郭全胜,贺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郭全胜。被执行人贺翠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全胜、贺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执补字第6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全胜、贺翠菊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62645.59元;二、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662645.59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三、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662645.59元。采取以上强制措施,应在被执行人履行662645.59元范围内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二强打印:相丽华校对:李二强2015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